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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7.06

【机构性质】行政机构
【所在城市】 辽宁省>沈阳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电话】024-86244526
【邮编】11084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代表人物】

李成军,郑红一,赵桂琴,李长春,刘为东,刘升,贾英姿

【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自:http://www.lngs.gov.cn/organizations.aspx?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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