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证烟台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烟台大学 11066
第四条 学校校址及环境:烟台大学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东临黄海,西依青山,风景秀丽。
第五条 学校办学类型层次:烟台大学是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招生资格并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是山东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山东省名校工程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第六条 学校创办时间及发展情况:烟台大学创建于1984年7月,经原国家教委特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共同选派教学、科研、管理骨干来校援建,把支援烟台大学纳入长期工作计划。1990年成立了"北大、清华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委员会",由山东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主任。"援建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指导烟台大学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改革发展,使烟台大学有一个较高的办学起点和高水平的发展。1995年,学校顺利通过原国家教委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价。1998年获得硕士单位授予权。2004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07年,我校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为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依托培养单位。
第七条 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4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3.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4亿元。图书馆总面积4.38万平方米,藏书172万册、电子图书170万册、音像资料1.1万盘(盒),中外文工具书1万余种、引进中外文数据库34个;校园内建有千兆以太网。现有专任教师近1300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667人,具有博士学位者405人、占专任教师的33%,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占专任教师的78%。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 人,“首届全国百名教学名师”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2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9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名。近300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请兼职院士13名。
学校设有22个学院(部),46个研究院所,56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理、工、法、农、医、经济、管理、教育、艺术10个学科门类。学校先后进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省级品牌和特色专业,6个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24门国家级、省级精品课,2个“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涵盖134个硕士招生专业(领域);拥有1个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基地,1个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2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7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1个山东省民族问题研究中心, 6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山东省强化建设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现有全日制学生2.8万余人,本科生源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实行开放办学,注重发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是全国首批获准接收外国留学生及可以邀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院校之一。先后与20个国家和地区的80余所院校和学术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与韩国、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友好院校开展本科、硕士层次的联合培养项目,与美国、韩国、挪威等大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挪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法国昂热大学、西天主教大学合建卢瓦尔孔子学院(昂热),设有烟台大学法语中心和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及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5-6901713)。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2013年本、专科招生规模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或参照烟台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1、国防生招生相关专业、外语类专业、法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商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2、轮机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等航海类专业、对外汉语专业因专业培养要求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3、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考生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要求
1、国防生招生计划中的会计学、电子信息工程和通信工程专业在山东省各招收女生2名,其余计划均为只招收男生;
2、轮机工程、航海技术等航海类专业只招收男生;
3、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国防生招生专业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要求执行。报考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文件中海船船员体检的要求。其他专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各录取批次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清”原则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排序,其他省份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结合专业相关要求,按照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录取额满无法调剂时,将予以退档;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依据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6、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相关专业考生要求必须参加英语口试,除投档成绩外,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7、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成绩。
8、建筑学专业新生在报到入学后学校将测试美术,基础较差者需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山东省大中专院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和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十八条 奖学金: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1、新生入学奖;
2、学年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防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学校奖学金。“于维纮纪念奖学金”、“张敬塘纪念奖学金”、“洪都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万光城建奖学金”、“上海通用奖学金”、“绿叶制药奖学金”等各项社会奖学金以及各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贫困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等方式的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证不让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对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02653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64005
E_mail:ytuzsb@ytu.edu.cn
网 址:http://jwc.ytu.edu.cn/zb/
本科,学制:四年。本专业拥有国家教学名师1名、山东省教学名师3名。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基础,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扎实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