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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

更新时间:2015.11.28

【所在地区】:辽宁省-沈阳市
【网址】:点击进入网址
电 话:024-25691237; 邮 箱:yzbsu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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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单位简介】

沈阳工业大学坐落在中国东北地区现代化的中心城市沈阳市,是一所以工为主,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哲、艺术等八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始建于1949年,1985年由沈阳机电学院更名为沈阳工业大学,原为国家机械工业部所属院校,1998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

学校由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中央校区、兴顺校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的辽阳校区等四个校区组成。中央校区(主校区)位于沈阳市装备制造业聚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内碧波荡漾,草木葱茏,精致典雅,如诗如画,是读书治学和陶冶情操的理想之所。

学校总占地面积159.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62.4万平方米,设有20个学院、3个教学部和2个工程实践中心,共设50个本科专业、20个专科专业。学校现有普通本科生17555人,各类研究生2631人,专科生1919人,成人教育学生8306人,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独立学院)学生2299人。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5个一级学科和19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建有电气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7个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另外还有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以及工程管理硕士4个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包含12个招生领域,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电机与电器国家重点学科,有4个省重点一级学科,16个省重点二级学科。2010年,学校获批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研究生工程硕士机械工程领域获"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特色工程领域",是辽宁省四所获此荣誉的高校之一。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名师云集。现有师资队伍1220人,其中院士3人、教授197人、副教授372人、讲师570人、博士生导师48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师资队伍总数的26% ,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师资队伍总数的77%。师资队伍中有全国优秀教师和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全国专业学会理事长、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家和省级优秀科技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和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部级优秀人才、学科拔尖人才、教学名师和优秀创新团队等一大批优秀人才,学校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教师。

学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将教学质量视为学校的生命线。"十一五"以来,建设5个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辽宁省示范性本科专业、10个省级教学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0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辽宁省装备制造业紧缺人才培养基地,24门省级精品课,2门省级视频公开课,2部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承担国家级教改课题3项、省级教改课题74项,获省级以上教改成果奖51项,培养省级教学名师11人。我校学生在各级各类科技、文体赛事中屡创佳绩,五年来,在以"挑战杯"竞赛为龙头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40项、省级奖励409项,并获全国高校"外研社杯"英语辩论大赛全国第三名、李宁杯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赛冠军和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总决赛季军等。

科技工作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总量不断增加,科技水平和运行质量不断提高。近三年,累计科研进款6亿余元;获省部级以上奖励56项,其中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28项;获批863、973、自然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近百余项,有效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700余项;申请发明专利393项,成功获批并验收"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发表论文35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三大检索论文2100余篇,占全部论文50%以上。学校积极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近三年新增省部重点实验室2个,研究中心1个,至此学校共建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3个,省人文社科基地3个,并且"现代电工装备理论与共性技术重点实验室"成功获批辽宁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极端条件下新型永磁电机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团队成功获批"教育部创新团队",是辽宁省省属院校第二个国家级创新团队,标志我校在国家级科技平台、科研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学校面向世界,开放办学,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芬兰等国家的36所院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从 1985 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2001 年开始与英国贝德福特大学、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美国班尼迪克大学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已经形成 900多名学生的培养规模,与美国班尼迪克大学联合培养的 MBA 研究生已毕业七届。

如今,完成了校园换建的沈阳工业大学传承历史,放眼未来,肩负历史责任,秉承"自强,笃行"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稳步迈上了"十二五" 新的征程,正朝着"立足辽宁,服务全国,以工为主、特色突出、开放式的多科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大步前进。

 

 

【师资力量】

教师:周绍强副教授,黎利副教授。

+沈阳工业大学-2014-硕士教育

【招生简章】

沈阳工业大学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四)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按规定数量和办法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直接参加相关招生单位的复试。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且不得再参加统考。到2012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接收推免生单位应及时为推免生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4年硕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3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1)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

(2)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4)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四、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招生单位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

五、初试

(一)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5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4日至1月5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6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6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1月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4日下午 外国语

1月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月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六)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六、复试

(一)招生单位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或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可除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自划线高校(名单见附2)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九、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十、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完)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并具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知识产权法学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能够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与核心,具有研究能力;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作为工具,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备独立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教学和知识产权法立法、司法、执法、律师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
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有工业产权法、版权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本专业由易玉教授负责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与实践及工业产权法研究方向、李庆海教授负责民法研究方向、邹华教授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方向、李秋月教授负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方向、王吉发教授负责知识产权金融与企业管理方向,玄凤女副教授负责版权法研究方向、何颖副教授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政策研究方向的学科建设工作。
本专业团队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核心成员,已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的高端轴承产业专利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体系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辽宁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知识产权工作研究、专利代理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对策研究、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管理制度研究、加入WTO对沈阳市专利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科技法理论体系重构及实施绩效评价研究、辽宁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等科研项目30余项,获辽宁省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辽宁省社科奖4项,沈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科技进步三等奖5项。出版的学术专著有《知识产权法新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我国企业信息技术保护法专论》等10余部,在《知识产权》、《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研究与发展管理》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根据现有资源优势,本专业确立以下优先发展领域:第一是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立法研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管理、技术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本专业将利用我校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合作的机会,形成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学科优势。第二是与科技创新及普及法领域,在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评价和科学技术普及领域在全省乃至全国居于一定领先优势,本专业将进一步加强与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和各级科协组织的联系及合作,充分发挥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和辽宁省科普统计工作站的桥梁作用,培育辽沈创新文化网、沈阳科普网品牌,进一步扩大专业影响力。
本专业基准学制为2.5年。学位专业课为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选修课有民法总论、经济法概论、科技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产权比较法学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专题研究等。
本专业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发挥集体的力量,以便于培养高质量人才。
本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有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并且是一个真实的科研课题。论文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论文的写作规范要符合国家与学校的要求。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辩委员应当认真负责,把好质量关。
【课程设置】

本专业基准学制为2.5年。学位专业课为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选修课有民法总论、经济法概论、科技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产权比较法学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专题研究等。

【教材讲义】

法学综合(法学理论、宪政理论、民法理论、法制史):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宪法》(第二版)周叶中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民商法学:

《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商法》(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20071月版。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出版。

经济法学:

《经济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紫烜2011年2月。

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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