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7
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法学院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强调学术研究与教学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院的国际交流十分活跃,已与一批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是法学院的新兴学科,依托清华的理工科的优势资源,发展势头强劲。法学院高瞻远瞩,大胆的引进知识结构独特的青年才俊到院任教,该学科的大部分老师中都有着理工科的本科学历和知识背景,有利于知识产权法专业的研究走向深入。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大专毕业),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文章;b.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全部主干课程;c.本人英语水平证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报考工商管理硕士125100(MBA)、公共管理硕士125200(MPA)和工程管理硕士125600(MEM)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经验,或者大专毕业后五年以上(含五年)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
5.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035101的考生,大学学习的专业不能是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6.申请参加我校单独入学考试(单考)的考生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政治思想表现好,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单位推荐报考定向培养回原单位工作就业。单考生只按定向就业类别招生。对以下两种情况或类似情况的考生不能参加我校的单独考试:(1)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2)工作单位与档案所在单位不一致的。我校工科各专业(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8”)以及MBA、MPA、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法律硕士、艺术硕士、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应用心理硕士、临床医学均不招收单考生(强军计划除外)。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资格及招生名额等信息以教育部当年度发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政策为准。
8.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9.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报考、录取或入学资格。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我校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选择报考志愿、缴纳报名费、接受复试确认、接受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3.所有报考我校MBA、MPA、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所有报考我校美术学院的考生、所有报考我校信息艺术设计(专业代码1305J1)的考生、所有参加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以及北京地区报考我校的统考生和北京地区报考我校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均需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北京”“清华大学”报考点(报考点代码:1103),选择其它报考点无效。其他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选择报考点参加初试。
4.凡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系统中交纳初试报考费,在交费成功24小时后,必须登录我校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核方可参加初试,上传照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6日。我校网上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yz.tsinghua.edu.cn/
5.在外地报名点参加初试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后,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交初试报考费、照相。
6.下载打印《准考证》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信息查询和打印。
三、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4.初试成绩满足要求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统一安排在清华大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复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加专业知识综合笔试方式。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覆盖范围参见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备注栏,不提供参考书目。
6.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后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科目待准考后通知(将在复试通知时说明)。
四、资格审查
报考清华大学硕士生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于复试时统一进行,具体安排见网上通知。
五、体检
体检时间安排在考生复试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医院:清华大学校医院。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六、录取
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及招生院系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复试及综合考察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类别硕士生,须调档审查合格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其他类别需在录取前签订相应协议书。录取考生于2015年秋季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七、信息查询、联系方式
1.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主页网址:http://yz.tsinghua.edu.cn/
2.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位于清华大学二校门东侧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咨询电话:010-62782192
传 真:010-62770325
电子邮件:yjszb@mail.tsinghua.edu.cn
3.清华大学查号台:010-62793001
八、其它说明
1. 我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向所有研究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附后),同时设立奖助学金用于支持学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奖助相关规定请参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政策法规”栏目《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2. 各院系招生人数除特别说明外均不包括推荐免试生。
3. 请考生在安全场所上网报名、支付报考费,因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帐号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慎重考虑,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
4. 2015年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招收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5. 复试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出具成绩单原件;在职人员须提交原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本人档案中《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6. 清华大学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有两个及以上学籍。
7. 凡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 在我校住宿的研究生应缴纳住宿费,2014年录取的硕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5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因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紧张,院系计划外名额招收的硕士生和定向就业类别(不转档案)硕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9. 我校不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不划定考试内容范围等。校教材中心电话:010-62783559。
10.部分专业招收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招生人数见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的,其录取标准、培养要求、学位授予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完全一致。
11.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15 年10 月12 日通过,2015 年10 月开始执行)
一、适用学科
法学(law),一级学科,法学门类,学科代码:0301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二级学科和方向:
l 法学理论
l 法律史
l 比较法
l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l 刑法学
l 民商法学
l 知识产权法学
l 经济法学
l 环境与能源法学
l 诉讼法学
l 国际法学
l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
二、培养目标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成为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系统的知识结构、独立的学术研究能力、紧跟学术前沿的国际视野、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远大抱负和强烈责任感的高层次法学人才。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
学习年限为二---三年。北京清华-新竹清华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项目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硕士生)须在两校同时注册学籍,在学时间各至少2学期,且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学科专业要求学分不少于16学分,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1学分。
对于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方向的研究生,总学分不少于29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学科专业要求学分不少于21学分,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1学分。
对于联合培养硕士生,由两校推荐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学习有关课程,完成学位相应要求的各个环节。联合培养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须获得学位要求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其中在北京清华大学学习期间,获得学科学分总计不少于14学分(含公共必修课、必修环节、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在新竹清华大学学习期间所修学科专业学分不少于10学分(经双方认可可以抵免的学分最多为10学分),相关课程参见附录。
四、课程设置
(一)公共必修课程(5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60680012 |
2学分 |
考试 |
自然辩证法概论 |
60680021 |
1学分 |
考试 |
英语(第一外国语) |
60640012 |
2学分 |
考试 |
注:港澳台学生可以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不足部分学分用专业课学分替代。
(二)必修环节(2学分)
(1) 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
69990021 |
1学分 |
考查 |
(2) 学术活动 |
69990031 |
1学分 |
考查 |
(三)学科专业要求学分课程(≥16学分,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方向≥21学分,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法学专业强化课 |
70660542 |
2学分 |
必修,考查 |
△法理学 |
70660013 |
3学分 |
考试 |
l西方法哲学 |
70660233 |
3学分 |
考试 |
l法社会学导论 |
70660143 |
3学分 |
考试 |
l立法与司法理论 |
70660253 |
3学分 |
考查 |
l法哲学导论 |
80660522 |
2学分 |
考查 |
l法律与宗教 |
80661523 |
3学分 |
考查 |
l法律与伦理 |
80661543 |
3学分 |
考查 |
△比较法总论 |
70660243 |
3学分 |
考试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80661663 |
3学分 |
考试 |
●欧洲大陆法专题 |
3学分 |
考查 |
|
●英美法专题 |
3学分 |
考查 |
|
●比较法前沿 |
3学分 |
考查 |
|
△法文化导论 |
80661593 |
3学分 |
考试 |
l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
70660263 |
3学分 |
考试 |
●中国法制史研究 |
80661673 |
3学分 |
考试 |
● 中国政治法律史 |
80661463 |
3学分 |
考试 |
△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 |
80660983 |
3学分 |
考试 |
l比较宪法 |
80660913 |
3学分 |
考试 |
l违宪审查专题研究 |
80661173 |
3学分 |
考试 |
△中国行政法学 |
80660953 |
3学分 |
考试 |
△中国行政诉讼法学 |
70660343 |
3学分 |
考试 |
l外国行政诉讼法 |
70660353 |
3学分 |
考试 |
l部门行政法 |
80661492 |
2学分 |
考查 |
l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 |
80661502 |
2学分 |
考查 |
△刑法总论 |
70660133 |
3学分 |
考试 |
△刑法各论 |
70660193 |
3学分 |
考试 |
l欧陆与日本刑法 |
70660203 |
3学分 |
考试 |
l犯罪学与被害人学 |
70660213 |
3学分 |
考试 |
l刑法史 |
70660223 |
3学分 |
考试 |
l刑事法前沿问题 |
80660462 |
2学分 |
考查 |
l英美刑法 |
80660752 |
2学分 |
考查 |
l刑事政策学 |
80660472 |
2学分 |
考查 |
△民法总论专题研究 |
70660033 |
3学分 |
考试 |
l物权法专题研究 |
70660043 |
3学分 |
考试 |
l债权法专题研究 |
70660053 |
3学分 |
考试 |
△商法专题研究(Ⅰ) |
70660063 |
3学分 |
考试 |
l商法专题研究(Ⅱ) |
70660073 |
3学分 |
考试 |
l外国民法 |
80660173 |
3学分 |
考查 |
△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
70660153 |
3学分 |
考试 |
△刑事诉讼法学 |
80660113 |
3学分 |
考试 |
l证据法 |
70660423 |
3学分 |
考查 |
△经济法基础理论 |
70660283 |
3学分 |
考试 |
△市场管理法 |
70660293 |
3学分 |
考试 |
l宏观经济管理法 |
70660303 |
3学分 |
考试 |
l公司法研究 |
80660592 |
2学分 |
考查 |
△环境法专题研究 |
80661133 |
3学分 |
考试 |
l比较环境法专题 |
80661262 |
2学分 |
考试 |
l国际环境法专题 |
80661073 |
3学分 |
考试 |
△自然资源法专题讲座 |
70660533 |
3学分 |
考试 |
△能源法专题研究 |
80661142 |
2学分 |
考试 |
△专利法专题研究 |
80661403 |
3学分 |
考试 |
△著作权法专题研究 |
80661373 |
3学分 |
考试 |
△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
80661413 |
3学分 |
考试 |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英文) |
80661193 |
3学分 |
考试 |
l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法 |
90660233 |
3学分 |
考查 |
l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
80661613 |
3学分 |
考查 |
l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 |
90660243 |
3学分 |
考查 |
l专利代理实务 |
80661743 |
3学分 |
考查 |
l专利信息检索和利用 |
80661922 |
2学分 |
考查 |
l知识产权许可 |
70660603 |
3学分 |
考查 |
l网络规制法 |
80660883 |
3学分 |
考查 |
l知识产权实务 |
80661432 |
2学分 |
考查 |
l外国知识产权法专题 |
80661452 |
2学分 |
考查 |
l科技法讲座 |
80660602 |
2学分 |
考试 |
△国际法研究 |
70660113 |
3学分 |
考试 |
△国际私法研究 |
70660443 |
3学分 |
考试 |
△国际经济法研究 |
70660433 |
3学分 |
考试 |
l海商法 |
70660183 |
3学分 |
考查 |
l著名国际法案例分析 |
70660163 |
3学分 |
考查 |
l国际法前沿问题 |
80660562 |
2学分 |
考查 |
l国际人道法 |
70660573 |
3学分 |
考查 |
l贸易救济理论与实践 |
80661512 |
2学分 |
考查 |
△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 |
80661832 |
2学分 |
考试 |
△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
80661812 |
2学分 |
考试 |
△ 国际仲裁案例研修 |
80661803 |
3学分 |
考试 |
△ 中国仲裁制度与中国国际仲裁 |
80661822 |
2学分 |
考试 |
△ 投资仲裁专题研究 |
80661953 |
3学分 |
考试 |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与仲裁规则 |
80661963 |
3学分 |
考试 |
△ 亚洲国际仲裁 |
80661944 |
4学分 |
考试 |
△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
80661933 |
3学分 |
考试 |
△ 国际仲裁实践(学期未定,半年-1年) |
2学分 |
考查 |
(四)研究生学术素养课(不少于1学分)
(1)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 |
62550031 |
1学分 |
考查 |
(2)其他研究生素养课 |
见附件 |
(五)我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课程。
说明:
一、课程中带“Δ”者为各学科专业学位必选课。其中“法学专业强化课”(70660542,即新生入学两周强化教学安排)为所有法学硕士必修课程,学生列入个人培养计划即可,不需要选课。
二、 研究生中凡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的,须补修6门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具体科目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上述补修课程不另开课,研究生必须与本科生同堂听课,考试或考查方式与本科生相同。考核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三、“学术活动(69990031)”的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均可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10次者,其“学术活动”成绩视为通过。
四、国际仲裁实践为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方向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仅限该方向研究生选修。
五、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62550031)为研究生院每学期组织开设的系列讲座课程。主要包括职业修养、学术修养、领导团队和创业教育四部分。研究生在读期间累计听讲座且有效签到次数达到8次及以上,并围绕讲座内容提交相关课程总结,可获得1个非学位课学分(考查)。本课程不需网上选课,选修此课的同学,务必在每学期第17周前,将课程总结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电子邮箱:yjsypyc@mail.tsinghua.edu.cn。
六、其他研究生素养课程内容和介绍请见附件。
五、学位论文
(一)开题报告
1.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时间。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经学科专业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法学院教务办备案留存。
2.开题报告的内容包含与所选题目有关的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论文的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5000字),并应附有该选题的资料索引。
(二)中期检查
在开题之后半年,应由本学科的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论文写作进度与基本内容。
(三)论文要求
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观点明确;论证周密;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见解;独立完成;不得少于3万字。
联合培养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两方教授共同指导下完成,须分别向两方院系提交两本不同的学位论文,并分别通过两方的答辩和学位审议。整个培养环节完成并合格后,达到两校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获得两校学位。
六、其他要求
研究生必须认真阅读导师指定的文献,并根据导师的要求撰写读书报告。
研究生在答辩前需满足如下论文发表要求:已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收到论文正式接收函,或在学生刊物《明理学刊》上发表过论文。虽不符合前两项要求,但指导教师认为学生论文达到了发表的水平,且字数达到5000字以上,视为已满足论文发表要求。属于前两种情况的,答辩之前须提交复印件;属于第三种情况的,答辩之前须提交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论文稿。
申请校级优秀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者,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收到论文正式接收函,或在学生刊物《明理学刊》上发表过论文。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大专毕业),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文章;b.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全部主干课程;c.本人英语水平证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报考工商管理硕士125100(MBA)、公共管理硕士125200(MPA)和工程管理硕士125600(MEM)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经验,或者大专毕业后五年以上(含五年)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
5.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035101的考生,大学学习的专业不能是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6.申请参加我校单独入学考试(单考)的考生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政治思想表现好,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单位推荐报考定向培养回原单位工作就业。单考生只按定向就业类别招生。对以下两种情况或类似情况的考生不能参加我校的单独考试:(1)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2)工作单位与档案所在单位不一致的。我校工科各专业(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8”)以及MBA、MPA、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法律硕士、艺术硕士、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应用心理硕士、临床医学均不招收单考生(强军计划除外)。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资格及招生名额等信息以教育部当年度发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招生政策为准。
8.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9.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报考、录取或入学资格。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我校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选择报考志愿、缴纳报名费、接受复试确认、接受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3.所有报考我校MBA、MPA、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所有报考我校美术学院的考生、所有报考我校信息艺术设计(专业代码1305J1)的考生、所有参加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以及北京地区报考我校的统考生和北京地区报考我校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均需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北京”“清华大学”报考点(报考点代码:1103),选择其它报考点无效。其他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选择报考点参加初试。
4.凡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系统中交纳初试报考费,在交费成功24小时后,必须登录我校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核方可参加初试,上传照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6日。我校网上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yz.tsinghua.edu.cn/
5.在外地报名点参加初试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后,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交初试报考费、照相。
6.下载打印《准考证》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信息查询和打印。
三、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4.初试成绩满足要求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统一安排在清华大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复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加专业知识综合笔试方式。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覆盖范围参见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备注栏,不提供参考书目。
6.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后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科目待准考后通知(将在复试通知时说明)。
四、资格审查
报考清华大学硕士生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于复试时统一进行,具体安排见网上通知。
五、体检
体检时间安排在考生复试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医院:清华大学校医院。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六、录取
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及招生院系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复试及综合考察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类别硕士生,须调档审查合格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其他类别需在录取前签订相应协议书。录取考生于2015年秋季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七、信息查询、联系方式
1.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主页网址:http://yz.tsinghua.edu.cn/
2.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位于清华大学二校门东侧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咨询电话:010-62782192
传 真:010-62770325
电子邮件:yjszb@mail.tsinghua.edu.cn
3.清华大学查号台:010-62793001
八、其它说明
1. 我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向所有研究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附后),同时设立奖助学金用于支持学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奖助相关规定请参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政策法规”栏目《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2. 各院系招生人数除特别说明外均不包括推荐免试生。
3. 请考生在安全场所上网报名、支付报考费,因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帐号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慎重考虑,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
4. 2015年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招收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5. 复试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出具成绩单原件;在职人员须提交原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本人档案中《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6. 清华大学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有两个及以上学籍。
7. 凡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 在我校住宿的研究生应缴纳住宿费,2014年录取的硕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5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因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紧张,院系计划外名额招收的硕士生和定向就业类别(不转档案)硕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9. 我校不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不划定考试内容范围等。校教材中心电话:010-62783559。
10.部分专业招收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招生人数见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的,其录取标准、培养要求、学位授予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完全一致。
11.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15年06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开始执行)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其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通过系统的培养,法律硕士专业毕业生应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能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制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和学制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三年
四、培养方式
1、通过课程教学、实践必修环节训练和学位论文撰写,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为80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2学分,实践必修环节11学分,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27学分,学位论文10学分。
3、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4、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5、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6、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
五、课程设置
法律硕士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 必修课(32学分)
1. |
自然辩证法概论 |
60680021 |
1学分 |
|
2. |
英语(第一外国语) |
60640012 |
2学分 |
|
3. |
法律职业伦理 |
80661342 |
2学分 |
|
4. |
法理学 |
70660013 |
3学分 |
|
5. |
宪法学 |
80660293 |
3学分 |
|
6. |
民法总论 |
70660553 |
3学分 |
|
7. |
刑法总论 |
70660133 |
3学分 |
|
8. |
刑事诉讼法学 |
80660113 |
3学分 |
|
9. |
民事诉讼法学 |
80660063 |
3学分 |
|
10.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
70660473 |
3学分 |
|
11. |
经济法总论 |
80661273 |
3学分 |
|
12. |
国际法 |
70660453 |
3学分 |
(二) 选修课(从中选满27学分)
1. |
法社会学导论 |
70660143 |
3学分 |
|
2. |
海商法 |
70660183 |
3学分 |
|
3. |
刑法各论 |
70660193 |
3学分 |
|
4. |
比较法总论 |
70660243 |
3学分 |
|
5. |
立法与司法理论 |
70660253 |
3学分 |
|
6. |
经济法基础理论 |
70660283 |
3学分 |
|
7. |
市场管理法 |
70660293 |
3学分 |
|
8. |
宏观经济管理法 |
70660303 |
3学分 |
|
9. |
证据法 |
70660423 |
3学分 |
|
10. |
环境资源法学 |
70660503 |
3学分 |
|
11. |
自然资源法专题讲座 |
70660533 |
3学分 |
|
12. |
合同法 |
70660564 |
4学分 |
|
13. |
物权法 |
70660582 |
2学分 |
|
14. |
知识产权许可 |
70660603 |
3学分 |
|
15. |
商法学 |
80660053 |
3学分 |
|
16. |
国际私法学 |
80660093 |
3学分 |
|
17. |
国际经济法学 |
80660103 |
3学分 |
|
18. |
知识产权法学 |
80661863 |
3学分 |
|
19. |
侵权行为法 |
80660233 |
3学分 |
|
20. |
法学专题讲座 |
80660272 |
2学分 |
|
21. |
普通法精要(1) |
80660644 |
4学分 |
|
22. |
普通法精要(2) |
80660654 |
4学分 |
|
23. |
外国法专题讲座 |
80660702 |
2学分 |
|
24. |
金融与金融法讲座 |
80660722 |
2学分 |
|
25. |
网络规制法 |
80660883 |
3学分 |
|
26. |
环境法专题研究 |
80661133 |
3学分 |
|
27. |
能源法专题研究 |
80661142 |
2学分 |
|
28. |
违宪审查专题研究 |
80661173 |
3学分 |
|
29. |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
80661193 |
3学分 |
|
30.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1) |
80661202 |
2学分 |
|
31.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2) |
80661212 |
2学分 |
|
32. |
侵权法 |
80661253 |
3学分 |
|
33. |
比较环境法专题 |
80661262 |
2学分 |
|
34.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
80661282 |
2学分 |
|
35. |
税法 |
80661312 |
2学分 |
|
36. |
中国法律史 |
80661363 |
3学分 |
|
37. |
著作权专题研究 |
80661373 |
3学分 |
|
38. |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
80661383 |
3学分 |
|
39. |
专利法专题研究 |
80661403 |
3学分 |
|
40. |
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
80661413 |
3学分 |
|
41. |
知识产权实务 |
80661432 |
2学分 |
|
42. |
法律文献检索与利用 |
80661441 |
1学分 |
|
43. |
中国政治法律史 |
80661463 |
3学分 |
|
44. |
贸易救济理论与实践 |
80661512 |
2学分 |
|
45. |
法律与宗教 |
80661523 |
3学分 |
|
46. |
法律与伦理 |
80661543 |
3学分 |
|
47. |
民事证据法 |
80661562 |
2学分 |
|
48. |
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
80661613 |
3学分 |
|
49. |
社会保障法专题 |
80661633 |
3学分 |
|
50. |
专利代理实务 |
80661743 |
3学分 |
|
51. |
信托法 |
80661882 |
2学分 |
|
52. |
专利信息检索和利用 |
80661922 |
2学分 |
|
53. |
WTO争端解决机制 |
80661933 |
3学分 |
|
54. |
辩护技巧 |
80661983 |
3学分 |
|
55. |
法律英文写作Ⅰ |
80661993 |
3学分 |
|
56. |
法律英文写作Ⅱ |
80662003 |
3学分 |
|
57. |
婚姻家庭法 |
80667012 |
2学分 |
|
58. |
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法 |
90660233 |
3学分 |
|
59. |
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 |
90660243 |
3学分 |
|
60. |
我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选修课程 |
六、实践必修环节(11学分)
1. 法律文书 80660262 2学分
2. 模拟法庭训练 70667014 4学分
3. 法律谈判课 70667022 2学分
4. 法律实践课 70667033 3学分
法律实践课程要求:(1)实习单位应是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或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司的法律部门等;(2)实习须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工作内容;(3)实习时间不少于三周;(4)实习结束后,需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出具实习鉴定并盖章;(5)每位学生根据实习情况向法学院教务办提交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内容可以是调查报告、案例分析、论文等。
七、学位论文(10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但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字数应在2万字以上。
八、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二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九、主修方向
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和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每位同学只能选择一个方向。
达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完成主修方向所要求的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同时,还将获得法学院为其颁发的主修方向结业证书。
我院目前设立的主修方向包括:知识产权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方向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方向。
各主修方向的课程要求: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在下列课程中选修14个学分)
1. |
知识产权法学 |
80661863 |
3学分 |
2. |
专利法专题研究 |
80661403 |
3学分 |
3. |
著作权专题研究 |
80661373 |
3学分 |
4. |
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
80661413 |
3学分 |
5. |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英文) |
80661193 |
3学分 |
6. |
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法 |
90660233 |
3学分 |
7. |
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
80661613 |
3学分 |
8. |
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 |
90660243 |
3学分 |
9. |
专利代理实务 |
80661743 |
3学分 |
10. |
知识产权许可 |
70660603 |
3学分 |
11. |
网络规制法 |
80660883 |
3学分 |
12. |
知识产权实务 |
80661432 |
2学分 |
13.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1) |
80661202 |
2学分 |
14.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2) |
80661212 |
2学分 |
(二) 国际经济法方向(在下列课程中选修10个学分)
1. 商法学 |
80660053 |
3学分 |
2 海商法 |
70660183 |
3学分 |
3. 税法 |
80661312 |
2学分 |
4. 国际私法学 |
80660093 |
3学分 |
5. 国际经济法学 |
80660103 |
3学分 |
6. 贸易救济理论与实践 |
80661512 |
2学分 |
7. WTO争端解决机制 |
80661933 |
3学分 |
8.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
80661193 |
3学分 |
9. 外国法专题讲座 |
80660702 |
2学分 |
(三)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方向(全部必修)
1. |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 |
80661833 |
3学分 |
秋 |
2.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与仲裁规则 |
80661963 |
3学分 |
秋 |
3. |
亚洲国际仲裁 |
80661944 |
4学分 |
秋 |
4. |
投资仲裁专题研究 |
80661953 |
3学分 |
秋 |
5. |
WTO争端解决机制 |
80661933 |
3学分 |
秋 |
6. |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
80661813 |
3学分 |
春 |
7. |
国际仲裁案例研修 |
80661803 |
3学分 |
春 |
8. |
中国仲裁制度与中国国际仲裁 |
80661822 |
2学分 |
春 |
(四) 国际知识产权法方向(在下列课程中选修24个学分)
1. |
专利法专题研究(必修) |
80661403 |
3学分 |
2. |
著作权专题研究(必修) |
80661373 |
3学分 |
3. |
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必修) |
80661413 |
3学分 |
4. |
外国专利法(必修) |
80661773 |
3学分 |
5. |
外国版权法(必修) |
80661783 |
3学分 |
6. |
外国商标法(必修) |
80661793 |
3学分 |
7. |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英文) |
80661193 |
3学分 |
8. |
外国知识产权法专题 |
80661452 |
2学分 |
9.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1) |
80661202 |
2学分 |
10. |
国际知识产权法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2) |
80661212 |
2学分 |
11. |
知识产权管理 |
80661912 |
2学分 |
12. |
电子商务与法律问题 |
80660312 |
2学分 |
13. |
国际隐私和数据保护法 |
2学分 |
|
14. |
科技法讲座 |
80660602 |
2学分 |
15. |
法律英文写作Ⅰ |
80661993 |
3学分 |
16. |
法律英文写作Ⅱ |
80662003 |
3学分 |
清华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生毕业(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有两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报考论文博士生一般须已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过长期实际工作,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发表过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表明申请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见《清华大学“论文博士生”工作实施办法》;
6.报考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考生是来自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单位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并与我校电子与信息、先进制造、能源与环保三个领域有国家重大专项合作,在相关工程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获硕士学位后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个别获学士学位后具有八年以上工作经历;
7.报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应是高等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中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企业人士及公务员),有5年及以上教育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硕士学位;
8.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要报考专业、学科或相近的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2)已修完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的成绩证明);
3)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9.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在资格审查时必须已获硕士学位,否则按同等学力对待;
10.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11.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二、报名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祖国大陆所有考生(含军人)报名、考试所用证件必须为二代身份证。
我校建筑学院、环境学院、机械工程系、工业工程系、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电子工程系、自动化系、航天航空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清华-北大-伯克利”联合培养心理学方向、发展中国家研究博士项目、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医学院生物学专业2015年博士生招生方式请见《清华大学2015年部分院系博士生招生方式的说明》。
我校博士生招生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参加部分院系9月份考试的考生,报名时间:2014年9月1日9:00-9月15日16:00;参加3月份考试的考生,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9:00—11月28日16:00(本科直博生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报考我校各院系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均在3月份考试。
具体报名要求、流程请在网上报名期间查阅报名系统相关说明。
网址: http://yz.tsinghua.edu.cn
1)登录清华大学研究生网上招生系统,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本人各项真实信息;
2)下载“清华大学博士生报名登记表”,本人必须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3)下载空白“专家推荐书”,由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填写推荐信;
4)考生在参加院系组织的资格审查时(本科直博生另行通知)将按规定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本科和硕士阶段成绩单、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推荐信及所需附件交(外校本科直博按要求时间寄)到报考院系研究生办公室。
5)论文博士考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对论文博士要求的文章、获奖证书复印件等,12月1日前寄(交)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6)工程博士考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参与重大专项的项目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的第一页和参加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报考证明(包括实际工作年限、参与科研及管理工作情况等)及所需附件等,12月1日前寄(交)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7)教育博士考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作年限证明、反映自己学术水平或工作业绩的成果,资格审查时交到报考院系研究生办公室。
三、报名考试费
交纳报名考试费200元,支付方式详见网上招生系统说明。
四、资格审查
报考清华大学博士生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于入学考试期间统一进行,具体安排见网上通知。
五、考试
3月份考试的考试科目:
第一阶段笔试:1.基础外语;
2.一门专业课(部分招生院系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课笔试)。
第二阶段综合考试:是否有资格参加综合考试,视各院系生源情况、考生笔试成绩等由各院系决定,并通知考生。建筑学院、土木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系、热能工程系、汽车工程系、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电子工程系、自动化系、数学系、地球系统科学研究中心、金融学院、法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社会科学学院、美术学院、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教育研究院、医学院临床专业的综合考试将安排在笔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其他院系综合考试在笔试后立即进行。
同等学力考生在初试合格后须加试报考专业两门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具体科目请咨询院系)和自然辩证法。
考试日期:9月份考试的考生,考试时间由报考院系通知;
3月份考试的考生,笔试安排在2015年3月21日(周六)。各科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以准考证上的通知为准,准考证于2015年3月初在网上下载。
考试地点:清华大学
六、录取
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笔试成绩达到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及招生院系规定的基本要求,经综合考试及综合考察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定向就业博士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教育部规定向存档单位调取档案。经审查合格,发给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于2015年秋季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本科直博生和同等学力考生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考生与签约单位之间由合同产生的各类责任关系,由考生本人与签约单位协商处理,与招生单位无关。
七、说明
1.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同时向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每年1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院系为研究生设置的奖助学金,详见《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学费标准: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万元人民币,教育博士(0451)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10万元人民币,工程博士(0852)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15万元人民币。
2.2015年清华大学博士生招生目录包括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两部分。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的,其录取标准、培养质量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完全一致,招生目录中注有*的导师表明可以招收深圳研究生院名额,注有△的导师只招收深圳研究生院名额,深圳研究生院不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生。
3.我校将在2014年11月网上报名前在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各招生院系具体招生人数及对外招生导师,请考生留意查询。
4.清华大学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有两个及以上学籍。
5.请在安全场所上网报名、支付报名考试费,因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帐号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前务必慎重考虑,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考者,已支付的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6.报考专业、报考导师及招生目录备注栏中的特殊说明等报考问题咨询,请直接与报考院系研究生教学办公室联系,导师个人信息请在报考院系网页查询。
7.如无特殊说明,各专业均可招收脱产学习定向就业博士生,招生名额已含在各招生院系的总招生名额中。
8. 2015年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计划按教育部计划执行,报考与普通博士同期进行。
9.工程博士、教育博士均为非脱产学习,定向就业。
10.博士生入学英语考试大致相当于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
11.体检统一安排在考试期间,地点:清华大学校医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准备一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2.我校研究生实行住宿收费制,2014年录取的博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5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根据我校住宿规划,应届本科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前两年将按三人间安排住宿。因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紧张,院系计划外名额招收的博士生以及定向就业(不转档案)博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八、信息查询、联系方式
1.博士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录取等信息可在清华大学研究生网上招生主页上查询,我校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新的招生信息。
招生查询网址: http://yz.tsinghua.edu.cn
2.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位于清华大学二校门东侧
通信地址:北京市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咨询电话: 010-62782192 传 真: 010-62770325
电子邮件:yjszb@mail.tsinghua.edu.cn
3.清华大学查号台:62793001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15年6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开始执行)
一、适用学科
法学(law),一级学科,法学门类,学科代码:0301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学科方向:
l法学理论
l比较法
l法律史
l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l刑法学
l民法学
l商法学
l经济法学
l环境与能源法学
l诉讼法学
l国际法学
l知识产权法学
l卫生法学
l警察法学
二、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系统的法学研究的科研能力和高层次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掌握1~2门外国语,并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具有读、说、听、写能力,具有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三、培养方式与课程设置
(一)培养方式
对于普通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组成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4学分,必修环节5学分,学科专业要求课程不少于9学分,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1学分。课程设置见附录。
四、主要培养环节及有关要求
1、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或者班主任指导下作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资格考试
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按照不同专业方向,普通博士生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闭卷笔试(60分)和口试(40分)两部分。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资格考试由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资格考试的范围、时间,由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生。
资格考试不及格者,普通博士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末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目标等。选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选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选题报告。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院研究生科备案。
4、社会实践
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条例”执行。
5、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博士生实行博士生学术报告制度。普通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作两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30次者,“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考核成绩视为通过。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院教学办公室记载成绩。)
6、发表论文要求
按照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通过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执行。(参见附录)
五、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3、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程序,由法学院组织考查小组对博士生综合能力、论文选题初步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至少于答辩前三个月,作一次博士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教师参加,对其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造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安排,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必读书目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低于30本的专业书籍的阅读,并定期向导师汇报读书心得。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予以确定的和调整。
附录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课程设置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l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90680032 |
2学分 |
(考试) |
l博士生外语(基础部分) |
90640012 |
2学分 |
(考试) |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9学分,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导师认可的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l法理学专题研究(I) |
90660083 |
3学分 |
(考试)秋 |
l法理学专题研究(II) |
90660093 |
3学分 |
(考试)春 |
l法理学专题研究(III) |
90660183 |
3学分 |
(考试)春 |
l比较法专题研究(I) l比较法专题研究(II) l比较法专题研究(III) |
90660283 |
3学分 3学分 3学分 |
(考试)秋 (考试)秋 (考试)春 |
l法律思想史专题研究 |
90660263 |
3学分 |
(考试)秋 |
l法文化专题研究 l法制史专题研究 |
80661683 |
3学分 3学分 |
(考试)秋 (考试)春 |
l宪法专题研究 |
90660103 |
3学分 |
(考试)秋 |
l香港、澳门基本法研究 |
90660173 |
3学分 |
(考试)春 |
l行政法专题 |
90660123 |
3学分 |
(考试)秋 |
l行政诉讼法专题 |
90660153 |
3学分 |
(考试)春 |
l部门行政法 |
80661492 |
2学分 |
(考查)春 |
l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 |
80661502 |
2学分 |
(考查)春 |
l警察法学专题 |
90660273 |
3学分 |
(考试)春 |
l刑法总论专题研究 |
90660113 |
3学分 |
(考试)秋 |
l刑法分论专题研究 |
90660143 |
3学分 |
(考试)春 |
l外国刑法专题研究 |
90660033 |
3学分 |
(考试)春 |
l民法总论 |
90660043 |
3学分 |
(考试)秋 |
l民法专题研究 |
90660053 |
3学分 |
(考试)春 |
l商法总论 |
70660273 |
3学分 |
(考试)秋 |
l商法专题研究 |
90660063 |
3学分 |
(考试)春 |
l经济法基础理论 |
70660283 |
3学分 |
(考试)秋 |
l劳动法学专题研究 |
80661643 |
3学分 |
(考试)秋 |
l社会保障法专题 |
80661633 |
3学分 |
(考试)春 |
l环境法专题研究 |
90660253 |
3学分 |
(考试)秋 |
l自然资源法专题研究 |
80661623 |
3学分 |
(考试)秋 |
l能源法专题研究 |
90660292 |
2学分 |
(考试)春 |
l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
70660153 |
3学分 |
(考试)秋 |
l外国刑事诉讼法 |
70660393 |
3学分 |
(考试)秋 |
l国际法专题研究 |
90660133 |
3学分 |
(考试)秋 |
l海商法专题研究 |
90660163 |
3学分 |
(考试)春 |
l中国卫生法专题研究 l医事法专题研究 |
80661243 90660313 |
3学分 3学分 |
(考试)春 (考试)春 |
l公共卫生法 |
80661653 |
3学分 |
(考试)秋 |
l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法 |
90660233 |
3学分 |
(考试)秋 |
l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
80661613 |
3学分 |
(考试)秋 |
l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 |
90660243 |
3学分 |
(考试)春 |
我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课程。
3、必修环节(5学分)
l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
99990041 |
1学分 |
(考查) |
l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
99990032 |
2学分 |
(考查) |
l资格考试 |
99990061 |
1学分 |
(考试) |
l社会实践 |
69990041 |
1学分 |
(考查) |
4、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不少于1学分) |
|||
l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 |
62550031 |
1学分 |
(考查) |
l其他研究生素养课 |
见附件 |
||
注: 1、本科和硕士为非法学专业博士生须在已开硕士生课程中至少补修三门,记非学位课程学分。
2、根据规定,具有1年(含1年)以上工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社会实践(69990041)课程。免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核实情况,报研究生院批准。免修后不计学分。
3、“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的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均可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30次者,其“学术活动”成绩视为通过。
外国留学生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考核方式可做适当变通,由导师组根据学生专业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和方式须上报教学项目负责人和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4、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为研究生院每学期组织开设的系列讲座课程。主要包括职业修养、学术修养、领导团队和创业教育四部分。研究生在读期间累计听讲座且有效签到次数达到8次及以上,并围绕讲座内容提交相关课程总结,可获得1个非学位课学分(考查)。本课程不需网上选课,选修此课的同学,务必在每学期第17周前,将课程总结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电子邮箱:yjsypyc@mail.tsinghua.edu.cn。
附录二: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
1. 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上发表一篇;
2. 或者在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中发表两篇文章。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见附录。
3. 在四大转载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和《高校文摘》上全文转载或者超过3000字以上转载的,视为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二. 说明
1. 发表以正式刊出为准,用稿通知不计,增刊不计。
2.每篇文章不少于五千字,作者署名首位务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 XXXX级博士生”(定向、委培博士生单位可署其后)
3.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相关。
4.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上述发表要求,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分委员会委托专家评议后,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5.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6月及以后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6.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附: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
最重要学术期刊(共3种) |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法学 |
法学研究 |
重要学术期刊或集刊 |
||
中外法学 |
现代法学 |
法学 |
法学评论 |
法学家 |
政法论坛 |
法商研究 |
法律科学 |
环球法律评论 |
比较法研究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政治与法律 |
法学杂志 |
清华法学 |
行政法学研究 |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
求是杂志 |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
中国环境科学 |
知识产权 |
南京大学法学评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
东方法学 |
人民司法 |
法律适用 |
人民检察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当代法学 |
北方法学 |
金陵法律评论 |
北大法律评论 |
中国国际法年刊 |
国际经济法学刊 |
法史学刊 |
科技与法律 |
民商法论丛 |
刑法论丛 |
行政法论丛 |
刑事法评论 |
证据学论坛 |
诉讼法学研究 |
财税法论丛 |
法律和社会科学 |
私法 |
证券市场导报 |
电子知识产权 |
中国版权 |
专利法研究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武大国际法评论 |
经济法论丛 |
人权研究 |
民间法 |
法律方法 |
私法研究 |
民法九人行 |
商事法论集 |
司法改革论评 |
清华法治论衡 |
历史法学 |
清华法律评论 |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211院校的大学学报 |
各省社科院主办的 社会科学刊物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民事程序法研究 |
习惯法论丛 |
刑警学院学报 |
武警学院学报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