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一、招生专业类型及招生人数
我校2015年招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两大类。招生总规模预计为2400人左右,各学院拟招生人数及拟招收推免生人数详见附表,各专业招生人数暂不确定,需等考试后根据国家下拨的计划数、学科点的培养条件、培养质量以及导师人数等确定。2015年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名额为5人,其中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学科门类招生人数不低于单考总数的70%。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3.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可接受单独考试报名。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2014年9月25日-28日每天9:00-22:00,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预报名。
2.报名流程: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注意事项:
(1)由于考场容量有限,湖南师范大学报考点只接受湖南师范大学(含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应届毕业生及必须选择湖南师范大学为报考点的考生(报考文学院美术学(1304)的考生、音乐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音乐(135101)除作曲方向外的考生、美术学院艺术学理论(1301)、美术学(1304)、设计学(1305)、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美术(135107)和艺术设计(135108)的考生、工程与设计学院美术学(1304)、设计学(1305)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艺术设计(135108)的考生以及单考考生)报考。报考专业学位中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及旅游管理硕士的考生只能选择我省市州报考点以及南华大学报考点报考。
(2)今年我省报考点都设置了最大考生容量,超过容量后系统将不再接受考生报名,请符合条件的考生务必尽早完成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程序。
(3)报考点的选择要慎重。如网上报名时选择“湖南师范大学报考点”,则必须且只能到湖南师范大学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和参加考试。
(4)今年我省报考点实行网上缴纳报考费,选择我省报考点的考生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网上缴费将不能参加现场确认。考生网上缴费成功,若现场资格审查未通过一律不予现场确认,所缴报考费不予退还,请选择我省报考点的考生网上缴费前仔细核实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7)单考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先选择统考考生的初试科目,现场确认后由我校统一调整为单考考试的初试科目。
(二)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单独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定在2014年11月14日下午)。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大学阶段成绩单、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介绍信、专家推荐信(两份)到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考务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再办理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将网上报名时单考考生填写的统考考试科目统一调整为单考考试科目。
(4)考生选择的报考点若未实行网上缴费,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四、考试
1.准考证: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9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2.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3.初试时间:2014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9日进行)。
4.初试科目设置、考试大纲及命题: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以及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其他学科门类(含专业学位)初试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
思想政治理论(101)、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英语一(201)、俄语(202)、日语(203)、英语二(204)、数学一(301)、数学二(302)、数学三(303)、西医综合(306)、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398)、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498)为全国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翻译硕士英语(211)、社会工作原理(331)、教育综合(333)、新闻与传播专业综合能力(334)、出版综合素质与能力(335)、体育综合(346)、心理学专业综合(347)、汉语基础(354)、英语翻译基础(357)、金融学综合(431)、统计学(432)、社会工作实务(437)、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440)、出版专业基础(441)、汉语国际教育基础(445)、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448)等科目由我校依照有关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编制的考试大纲或考试范围自行命题;护理综合(308)由我校依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编制的考试范围自行命题;
除上述科目外,其他考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确定考试大纲,自行命题。该部分考试大纲可在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hunnu.edu.cn/)下载。
5.初试地点:考生在报名点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6.考生初试成绩单不邮寄。考生可通过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hunnu.edu.cn/)查询。
7.复试时间、地点、方式等由我校自定,并在复试前通知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需参加同等学力加试。
五、体检
1.体检时间: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具体时间、要求由我校在复试前通知。
2.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
六、录取
我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及档案政审意见确定录取名单。录取考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七、学费和奖助体系
学费: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按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审批执行。
奖助体系:为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八、学制:
我校招收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其中金融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艺术硕士学制为3年。
九、其他注意事项
1.招生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名称前有“●”者,为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2.招生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名称前有“★”者,为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和目录外二级学科。
联系部门: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872350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考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873095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邮 编:410081
网 址:http://yjsc.hunnu.edu.cn/
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的条件下,允许提前毕业,但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在学制规定的基本年限内,未能完成全部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不含休学时间)。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要求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培养方式
(一)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二)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三)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五、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与学分
课程类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开课学期 考核方式 备注
500000000018 硕士学位英语A 3 108 1 考试
50000000002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36 1 考试
500000000021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18 1 考试
专业核心课(22学分) 501035101001 法理学 2 36 1 考试
501035101002 宪法 2 36 1 考试
501035101003 民法 3 54 1 考试
501035101004 刑法 3 54 1 考试
501035101005 行政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06 经济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07 刑事诉讼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08 民事诉讼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09 知识产权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0 商法 2 36 3 考试
专业拓展课(10学分,选5门) 501035101011 环境资源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12 国际法 2 36 2 考试
501035101013 国际经济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4 国际私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6 证券保险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7 行政诉讼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8 公司法与破产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19 合同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20 婚姻家庭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21 侵权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22 证据法 2 36 3 考试
501035101023 法律方法 2 36 1 考试
专业实践(15学分) 501035101024 法律职业伦理 3 54 4 考查
501035101025 法律文书实训 2 36 4 考查
501035101026 专业实习 10 180 4 考查
2.教学方式与考核
教学采取课堂讲授与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80%。
六、专业实践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实践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时间为6个月。采用集中和分散实习两种方式进行。学生愿自己联系实习的,经审查合格后可自行实习。学生不愿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
实践的内容应与法律专业相关,学分为10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开题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数及其它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写出论文工作计划,并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审查和论证。论文开题前后,各学科组可根据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要求研究生返校查阅文献资料和修改论文工作计划。在开题报告会获得通过的论文选题,可按照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撰写。
2. 学位论文的形式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其论文形式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取案例研究、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案例研究,至少应针对同一论述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与专项调查必须有实际调查程序和数据结果。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写作均应当规范,达到以下七个方面的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对选题进行过合乎逻辑的研究;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学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万为宜,一般不超过2万。
3. 学位论文指导、评审与答辩
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学位论文必须由两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修满规定学分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八、主要参考书目
(一)法理学
法理学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课程目的就是使本专业研究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培养其基本的法律素质和分析解决重大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和思维方式。课程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本专业研究生系统地讲授法的本体、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会、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等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为研究生分析解决重大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奠定法理基础。
主要参考书目:
1.胡旭晟,蒋先福.《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二)宪法
该课程为必修,教学目的在于唤醒学生的宪法意识;使所学专业学生能够从本体论、价值论上领悟宪法理念、把握宪法精神、了解宪法制度。通过学习本课程,能够深刻理解一个社会共同体为何需要宪法。
主要参考书目:
1.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英】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
(三)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总论》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主要参考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版
3.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四)刑法
刑法学是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在于: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了解刑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能够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刑法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主要参考书目:
1.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五)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法硕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该课程主要讲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基本制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制度及学科前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书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六)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理论是是经济法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的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学科前沿问题,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科学研究能力和分析和处理各种实践事务的能力。
参考书目:
1.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七)民事诉讼法
目的是通过本课程学习,熟悉和掌握诉讼法理论知识,熟悉诉讼法律基本原则,了解诉讼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三大诉讼法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差别,熟悉诉讼法基本常识。
主要参考书目:
1.杨临宏.《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年版
2.都玉霞.《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八)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它是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理论型和应用型相结合的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服务的。《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学科。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学生应该能熟练地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地分析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掌握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体系。
主要参考书目:
1.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九)商法
本课程包括:一、商法原理、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帐簿、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二、金融法研究,研究金融监管、资本市场,融资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三、分析证券法框架,研究证券法的内容,探讨证券法的发展趋势。研究证券法与公司法、金融法的关系。
主要参考书目:
1.郑远民著.《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2002年;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保险出版社,2001年;
3.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4.郑远民著.《现代商人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
(十)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原理:1、专利法的基本原理;2、商标法的基本原理;3、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5、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知识产权前沿性问题研究。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研究:1、知识产权立法问题研究;2、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主要参考书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
2.吴汉东.《无形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