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4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简介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是同济大学于2003年3月新成立的一所独立建制的学院,她依托同济大学已经形成的理工科的学科和对德(欧)交往的窗口优势,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培养社会所需的高层次、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人才为己任。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聘请了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所长、国际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约瑟夫•施特劳斯教授(Prof. Dr. Dr. h.c. Joseph Straus)为顾问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田力普教授为名誉院长。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等国外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在学者互访、合作研究、交换图书资料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知识产权学院还与国家、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内的兄弟院校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联合招收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与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合作,在国际法和民商法两个硕士点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研究生。学院还招收法学辅修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将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与教学,努力搭建起一个国际化、高水准、有实力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教学平台。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法学院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基地
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
教授:
高旭军 蒋晓伟 金泽刚 刘晓海 单晓光 师华 宋晓亭 孙效敏 孙远钊 田曼莉 严桂珍 杨心明 朱国华 朱雪忠
副教授:
曹伊清 程德理 顾俊杰 韩小鹰 韩燕煦 黄锫 江洋 刘春彦 刘忠 卢鹏 沈晖 沃田 徐国忠 张伟军 朱冰
讲师:
杜筠翊 洪波 黄丽勤 姜南 孔林 李峻 李丽华 罗放 马军杰 王倩 彭夯 吴宁 王海根 王江 夏凌 徐刚 徐梅 于馨淼 张韬略
同济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 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是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同济大学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对投档成绩中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我校最多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未经我校选拔确认的体育、艺术加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录取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至其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5980710。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同济大学法学辅修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教学计划
一、辅修专业介绍以及教学目标
本辅修专业通过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教学,训练学生法学思维和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养有理工科知识背景,同时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专利代理服务的交叉学科人才。
二、辅修要求
本专业为两年制辅修专业,招收同济大学非法学专业二、三年级本科生。
三、教学计划
主要课程包括法学导论、民法、诉讼法、专利法、商标法、国际技术转让法、专利代理实务、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前沿问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各学期周学时分配 |
教材名称 |
|||
三 |
四 |
五 |
六 |
||||
1 |
法学导论 |
2 |
2 |
|
|
|
卓泽渊《法学导论》 |
2 |
民法 |
4 |
2 |
2 |
|
|
魏振瀛《民法》 |
3 |
诉讼法 |
3 |
3 |
|
|
|
刘家兴《民事诉讼法学教程》 |
4 |
专利法 |
2 |
|
2 |
|
|
汤宗舜《专利法》 |
5 |
商标法 |
1 |
|
1 |
|
|
黄晖《商标法》 |
6 |
商业秘密法 |
1 |
|
1 |
|
|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 |
7 |
著作权法 |
2 |
|
|
2 |
|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 |
8 |
专利代理实务 |
3 |
|
|
3 |
|
尹新天《专利代理概论》 |
9 |
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
3 |
|
|
3 |
|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 |
10 |
国际技术转让法 |
2 |
|
|
|
2 |
王传丽《国际技术贸易》 |
11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
2 |
|
|
|
2 |
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
12 |
总计 |
25 |
7 |
6 |
8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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