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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4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京知局[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实施日期】:2004.11.30

 

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2004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04年11月30日
 
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事)业制度的需要,提高企(事)业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事)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被确定为专利试点的统称为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 第三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 第四条专利工作的试点时间:每期试点时间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五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工作有一定基础;北京市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科技型企(事)业或各类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
  • 第六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按照试点企(事)业应具备的条件,以企(事)业自愿为原则,由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委办局推荐。申请企(事)业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
  • 第七条专利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和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三、开展各项有关专利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主管领导、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骨干要加强培训;

    四、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专利激励机制;总结各项专利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先进经验;

    五、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推动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开拓市场和技术贸易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

    六、通过提高企业专利拥有(申请)量,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要求,在专利事务咨询服务、培训、建立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九条试点期满后,专利试点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依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证书,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