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一)制定并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林业、外事、旅游、知识产权、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接受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本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一)申请表;
(二)作品实物照片及作品材质证明;
(三)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该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评审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其作品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
(二)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一)建立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及其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保护基地;
(二)专业场馆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理论、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鼓励设计、生产与旅游结合的工艺美术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六)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鼓励教育院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教育院校,设立传统工艺美术教育基地,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组织各地进行规划,并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上述原材料挖掘、采伐、使用许可证时,应当考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市、县)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馆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扣除。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适合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工艺美术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生产、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单位、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展览,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
各种博物馆(院)、美术馆、展览馆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展览提供优惠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粤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该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一)研究、保护、发掘、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中获奖的;
(三)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者;
(四)捐赠珍品、精品、保护资金的;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六)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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