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9月4日
(一)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是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标志。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
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鉴定组。专业评审鉴定组协助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有关专业的评审鉴定工作。
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对有价值的,应当采取抢救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一)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
(二)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
(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盗窃、破坏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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