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
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专利广告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1998]第55号)。为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专利广告,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影、电视、路牌、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印刷品以及其它广告媒介等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中涉及专利号、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技术等宣传内容的广告。
二、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专利广告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为天津市的专利广告出证机关,负责天津市的专利广告出证工作。市专利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对专利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全国统一印制并编号的《专利广告证明》。
四、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当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市专利局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中涉及境外专利或者涉及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的,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六、《专利广告证明》是专利广告的有效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专利广告证明》的有效期限自专利广告出证日至下次年费缴纳日。对处在缴费滞纳期内的专利,暂时不予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广告主向市专利局申请专利广告出证的,应向市专利局索取并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市专利局经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专利广告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出证的书面通知。广告主与专利权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委托证明或相应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九、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广告证明》,对不具有《专利广告证明》的专利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十、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发布冒充专利广告的,由市专利局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