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1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技艺队伍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的绝技。
(一)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为大师带徒弟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
(三)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四)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禁止制作、销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禁止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珍稀矿种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珍品禁止出口。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对有价值的技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禁止非法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一)保护、发掘和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一)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的:
(二)私运珍品出境的;
(三)泄露或者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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