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鼓励发明,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省专利资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一)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创建、试点的城市、企业、园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
(三)专利技术转化率高的企事业单位。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及“5.26”工程实施;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中心建设;
(四)专利执法、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运行。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培训;
(三)专利管理、代理、工程师人才培养、考核;
(四)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及专利工作奖励;
(五)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建设及运行费用。
(一)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省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省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二)在本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一)《安徽省国内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一)《安徽省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申报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另行规定。
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当年度已受理尚未资助的,自动结转下一年度资助。
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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