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9
(2005年6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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