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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

更新时间:2016.03.01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实施日期】:1998.04.30

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经查证属实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并公开检查更正,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违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

对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及产品的包装,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责任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包装,并限期消除冒充的专利标记。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