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科,考试收费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每科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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