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4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知法〔200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78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日益提高,我省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亦呈上升和复杂化的趋势。许多专利违法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专利侵权手法更为隐蔽且更具技巧,专利维权和行政执法的难度已逐渐增大,对社会公众利益将造成更大影响。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行政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
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范围
(一)涉案企业多的群体侵权案件、性质恶劣的反复侵权案件、多项专利的系列侵权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关注的典型案件;
(三)省内跨地区案件、省外移送案件、部门间协作案件及情节复杂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其他技术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内容
(一)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备案;
(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备案;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案件遇有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备案的。
上述各类情况的备案,应填写备案登记表,报送省局法制处。
四、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要选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请于2006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到省局法制处;
(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数据准确,字迹清楚,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并由单位盖章、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字。
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落实此项制度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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