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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12.19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9.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6]14号)

一、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下列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地区的专利案件。

三、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办理。

四、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利案件统计工作。除认真填报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报表外,鉴于该报表中未列专利类型的统计项目,各法院应自行做好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上报省法院民三庭。

五、本规定自20069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二00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