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表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组织、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按规定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合同登记。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娱乐场所、网站等经营者,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不得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
作品使用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著作权人姓名(名称)、地址不明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该作品的情况交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及时转付给著作权人。
市、县两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的作品、复制品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涉嫌侵权的有关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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