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10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采用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天然原材料加工、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组成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评审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对提出的书面异议,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列入评审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三)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一)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四)获得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者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工艺美术名艺人荣誉称号。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发掘;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者假冒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对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生活、医疗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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