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编制、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
(一)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的资助;
(二)专利维权援助和预警机制建设;
(三)专利示范培优工程建设;
(四)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政策法规建设;
(五)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六)专利交流合作与专利战略研究;
(七)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资金扶持的可能产生专利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中承诺申请专利。项目完成后未按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的要求申请专利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三年内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不再予以扶持。
在政府采购中,相同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及时兑现奖酬;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
(一)从事专利经营活动的;
(二)索娶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行为的;
(四)泄露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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