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7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已经 2007年4月18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一)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违反《 (三)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印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鉴定程序,保守机密,廉洁奉公。
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提请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可按程序报送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一)查验要求鉴定的报告和委托鉴定的公函;
(二)听取和审阅查处的经过和鉴定要求;
(三)查看出版物样本;
(四)决定受理鉴定的,由鉴定部门填写《鉴定登记表》。
(一)个人认真审查出版物样本后,提出个人的书面意见;
(二)由相关委员主持进行综合评议后,正式提出鉴定结论,报鉴定委员会领导审查并签发;
(三)制作出版物鉴定书。
(一)出版物版本纪录主要项目;
(二)送审单位、送审人、送审日期;
(三)简要案情,送审要求;
(四)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鉴定人姓名
以上内容要求文字简练,适用依据准确,结论明确。
(一)档案封面;
(二)目录;
(三)出版物鉴定登记表;
(四)出版物样本;
(五)个人审查意见;
(六)相关委员书面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七)鉴定书原件及副本;
(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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