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5
*注:本篇法规已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8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业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获得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
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