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9
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两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的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
(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闻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脉和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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