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3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
(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自主品牌创新,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育和认定工作。通过宣传、组织、引导、鼓励,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积极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的浓厚氛围,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
二、规划目标
(一)全省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力争年增长15%-20%,到2010年,全省注册商标数量力争达到6.5万件。其中,境外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5%-10%;全省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5%。
(二)“十一五”期间,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由现有的271件增至500件,每个县(市)力争至少达到10件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力争由现有的8件增至30件左右。辽源、白城、白山地区力争各达到2件驰名商标,其他地区力争各达到2-4件驰名商标。具体分解:2006年至2007年力争每年推荐认定3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至2009年力争每年推荐认定4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力争推荐认定5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通过每年开展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普及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宣传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宣传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激发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热情。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专业人才进行培训的时机,举办专题讲座,提高各级领导、各级干部的商标意识。
(二)组织企业经营者参加《商标法》培训。推动企业经营者克服和纠正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倾向,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管理内容。帮助拥有“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经营者了解掌握“中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有关情况,积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注册的历史和范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资料,为适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每年一度的“中国商标节”活动,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组织我省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重点企业,分批次赴实施“中国驰名商标”战略成果突出的省、市参观考察学习。
(三)由省工商局牵头,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更新《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储备库》和《吉林省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储备库》企业名单,成熟一个推荐认定一个。加快推进《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制订,各市(州)也要针对“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订相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认定商标称谓要统一,市(州)依职能认定的商标一律称所在市(州)的“知名商标”。认定省“著名商标”、市(州)“知名商标”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科学、依法认定的原则。
(四)规范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程序。对我省老字号和新兴知名字号,实行商标与字号同一的“驰名商标”战略,通过企业自愿申报,认定为“吉林省知名字号”。
(五)优化商标服务。继续开辟闲置注册商标转让市场,积极探索商标转让、许可的途径、形式,形成有效交易机制。力争在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举办全国和全省闲置商标转让洽谈会或设分会场。商标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商标价值评估,健全商标信息查询和交流服务体系,协助企业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整理、完善申报认定材料。
(六)依法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对我省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实行跟踪保护。加强对省级商品展销、展览会的商标监管,严禁侵权假冒商标商品驻会进展。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超市、卖场、便利店、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实行企业进货验货时自身查验《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指导长春市、吉林市等开展“九城百店”无经销商标侵权商品商场(店)评选活动,凸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成果,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品商场(店)潮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城市形象。与外省、市执法部门沟通商标保护信息与交流保护经验,加强执法协作。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
(七)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省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省、市(州)报社、电视台、电台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省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县(市)政府给予“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5万元。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以及积极培育发展吉林地方特色知名品牌,实施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战略,当作振兴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市(州)、县(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订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创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市(州)、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在省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地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有市(州)、县(市)协调小组的意见。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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