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省政府实施品牌战略决策,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帮助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问题,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附件: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银行从拍卖或变卖商标专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吉林省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吉林商标网(www.jlsbw.cn),通过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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