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一)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必须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范围;
(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三)许可他人使用其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签订合同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依法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或者标准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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