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4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3年度报刊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将于近期实施2003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对象: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
二、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
报刊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至7月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者视为自动停刊(由于年检未完,时间顺延至8月16日)
三、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办法及要求:
为了推进电子政务、便于数据收集管理,本次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有关材料的报送将采用网上填报与纸介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及要求如下:
1.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录我局网站(网址:www.bjppb.gov.cn.),点击“报刊年检”链接,依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查看报刊年检系统使用指南)
2.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请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局报刊处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①用A4纸打印的《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三份,均加盖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红色公章;②《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③ 2003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报纸、2003年第四季度(刊期为季刊、半年刊、年刊的全年) 期刊一套;④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中央单位主办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市属报刊直接送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4.因机构调整而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出版单位,请各主管机关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科技部履行报批手续后到我局办理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四、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要求:
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请各报刊主管单位严格按照中央两办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报刊调整方案的批复和总署有关要求,检查督促所属报刊单位做好停办、划转和管办分离工作。年度核验将重点检查:
1.报纸、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版、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2.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3.要认真执行《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1532号),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对两年试办期满的期刊,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报总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出版资格,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撤销登记。
4.本次年度核验市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处将对报刊执行《著作权法》有关情况进行抽查,未通过《著作权法》检查的报刊不得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5.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将报刊社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对达不到要求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五、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财综〔2002〕80号),将由新闻出版总署报刊服务中心收取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20元。
联系人:王春平、王东迎
电话:84251823、84253627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