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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成都市版权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1.25

各区(市)县版权局、文化局、教育局、“扫黄打非”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版联〔20091号)和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各区(市)县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及学校图书馆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三、各区(市)县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自觉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四、各区(市)县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局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抽查。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区(市)县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021日前报市版权局。

 

 

联系人:唐中全  张 翅

电 话:61885389 61885390  传真:61885404

电子邮箱:cdbanquan@163.com

 

成都市版权局

成都市文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