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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0]第79号
【发布日期】:2000.11.30
【实施日期】:2000.1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增强发展我市软件产业的紧迫感,以创新精神贯彻落实《若干政策》,在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明确软件产业的目标和任务,努力改善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其发展活力,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总体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发展目标

创办以华苑软件园、泰达软件园和大学科技园为依托的天津软件园,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软件园区,并以此为龙头,充分发挥天津市人才优势,依托一批骨干企业,形成集全市研究、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到2005年,天津软件产业要实现基地规模化、企业集团化、产品商业化、市场国际化。

三、入园优惠政策

(一)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其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进驻天津软件园的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可同时颁发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四)进驻天津软件园的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第一年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50%交纳,差额部分由天津软件园和电信部门各负担25%。

(五)天津软件园入园企业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其上市前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由天津软件园给予资助。

四、投入与融资政策

(一)市科委设立软件发展专项计划,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5%以上专款建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软件产品开发。

(二)市信息化办从信息港工程专项经费中安排10%专款支持网络及网站的建设。

(三)市计委在全市“十五计划中安排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建设项目,并积极争取将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吸引国家软件产业方面的资金。

(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每年拿出财政收入的10%设立火炬发展基金,用于软件企业的补贴、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吸引人才等,或以地价补贴的方式对软件企业购地置业给予优惠。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3%,设立泰达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

(六)将风险投资机制引入IT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七)积极鼓励和吸引本市和国内外金融企业对天津软件企业的资金投入。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还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经认定的天津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地方(开发区和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给予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

六、人才吸引政策

(一)留学人员来津开办软件企业,可享受外国专家来华待遇和我市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允许个人持股、技术入股、租赁承包、合作开发。

(二)大力吸引国内外软件产业的高级人才。每年从软件园的使用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天津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和鼓励全国重点高校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优秀大学本科生来天津软件园创业。其中,对符合《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0〕16号)有关规定的高级人才,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相应的资助。

(三)从事软件产业的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天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三年按其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四)出站后到软件园工作或创业的博士后,除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单位匹配3万元)外,开发区或园区给予每人科研启动费5万元。

(五)天津软件园为软件企业的主要创业人员提供免房租高级人才公寓,租期为二年;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

(六)天津软件园对软件企业所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在一年内解决其本人、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调动和落户问题。落户之前,上述人员的子女入托、就学等享受天津市户籍人口待遇。

(七)以重大项目和工程聚集人才,通过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在国外的留学人员牵线搭桥,有目标地吸引人才。

七、人员培养和培训

(一)采取高等学校和社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计算机软件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努力扩大普通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招生规模,今后五年内,每年将递增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网上教学形式开展对软件人才的培训,弥补软件人才的短缺。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计算机专业硕士、博士生比例。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和办学条件较好的市属普通高校中设立软件学院,建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计算机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5年之内将增长2-3倍,争取在近年内建立2个计算机博士学位授予点。

(三)市教委和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分别设立专项基金,对中、高层次软件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讲学和工作给予重点资助。特别要注重吸引美国、印度、爱尔兰等国高水平的软件人才。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教材、教学方法和高水平的师资。

八、营造天津软件园的优良环境

(一)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科委、计委、经委、教委、外经贸委、信息化办、园区、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天津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二)天津软件园要保持一流的工作效率,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提供从企业入驻到孵化发展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努力提供成果产业化所需外部条件,从而为天津软件园企业提供优良的软、硬件环境。

(三)提高天津软件园内软件企业上网速度,加快信息交换。以便大批中小型软件企业充分利用Internet,进入软件出口行列,直接同国际市场接轨。

(四)帮助软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走国际化的道路。促使软件企业加快进行ISO9000和软件企业成熟度(CMM)认证工作,创造条件为软件企业提供更多的与国外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引导企业走软件国际化之路。简化软件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

(五)市软件行业协会要积极促进企业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帮助软件企业同用户、科研机构、高校、政府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市软件行业协会的日常活动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资助。

软件企业、软件技术合同的认定、软件产品的登记及软件企业的年审工作由市科委负责,认定的初审工作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市软件行业协会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能。

(六)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七)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八)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天津)国际软件交易会,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九)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