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1
(一)涉嫌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涉嫌走私、盗版及其他非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
(一)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1、国家有关部门交办鉴定和外盛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省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省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3、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二)市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1、市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三)县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本地区查扣的和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购买的音像制品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票据。申请表应当载明音像制品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鉴定要求。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或自知道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四)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认别码(SID)的通知》、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的通知》。
(一)查收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和《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单位申请鉴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鉴定公函,听取或审阅呈送鉴定的机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二)鉴定人员审视音像制品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同时参加;
(三)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和《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
鉴定书要依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并由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本级音像制品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
(二)妥善保留鉴定的音像制品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三)严禁私自传看和外借鉴定的音像制品;
(四)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
文化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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