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4
(一)出版、制作、印刷、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英盗制、盗播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2%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
(三)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后,按每条生产线(含一条双头)15-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按上述标准确定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申请列支上缴省级金库的非法出版活动罚没资金;
(三)社会捐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奖励举报资金;
(四)重大案件向省财政部门审请专项奖励资金。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结案后,由具体查处案件的处室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举报奖励申请须载明案发时间和地点、违法单位或个人、案值、案件处理情况及建议奖励金额,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举报奖励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局机关财务审批权限审批支付。
(二)批准支付的奖励资金应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负责签名领取并发放给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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