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4
注:本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绘有国界线和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以及各类宣传广告示意性地图的编制、出版、印刷、展示、发行,依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工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出版地图集(册)的,除按国家规定载明版权记录外,还应当载明审图号。
不得利用未公开出版的地图刊登广告。
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载有地图的各类宣传物的出版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其他辅助性教材地图。
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由他人出版地图;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方式出版地图;
(三)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
(一)地图印刷、展示前,未将样图送审的;
(二)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三)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地图出版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地图出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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