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5日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注:本篇法规中“第26条有关“出版物批发前送审”的规定;第30条有关‘出版物托运或者提取证明’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挂历、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设立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必须到原批准、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审批或者变更手续。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检,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许可证。
申请设立涉外出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不得出租。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症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检;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证。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条件;
(二)网点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人员具备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上岗资格。
*注:本项中关于“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外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经其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外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从事发行业务审批及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检;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注:本款中关于“外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从事发行业务审批及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进行书刊征订发行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征订发行的证明。
*注:本条中关于“出版物批发前送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张挂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批发单位批发出版物必须开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批发凭证。
发行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保留委托发行书、批发单等凭证,以备检查。
*注:本款中关于“出版物托运或者提取证明”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注:本条中关于“开办出版物批发、零售市场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条中关于“举办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等活动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条中关于“发行境外出版物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条中关于“外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从事发行业务审批及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一)出版载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要出版的作品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的内容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注:本条中关于“发行境外出版物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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