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地图;
(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一)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样图;
(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七)教学地图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证明复印件;
(八)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鄂S(****年)***号;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市(州)、县(市)名称+S+(****年)+***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
(一)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审核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但示意图除外;
(三)在地图发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地图审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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