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01
注:本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外单位来本省进行地图编制活动,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在地图上绘制自治州、市(地区)、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相邻自治州、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协议确定的画法绘制。
(二)相邻自治州、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的,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画法绘制,但不作为定界依据。
(一)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资格证书;
(三)测绘任务登记表;
(四)编绘用地理底图一份(涉及他人著作权的,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说明),编绘样图一式二份;
(五)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光盘外,还应当报送纸质样图;
(六)涉及广告内容的地图,还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版面内容有改动的,应当重新按程序送审。
行政区划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地区)、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而出版展示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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