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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二章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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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四章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五章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3.01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发布日期】:2000.05.16
【实施日期】:2000.05.16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图出版质量,保护地图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编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工商标名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及其地理底图(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广告、商标、展览、电影、电视、宣传画等所用的地图的编制、出版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图出版工作。

  • 第四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
  • 第五条编制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编制内部地图应在图右上角注明内部地图字样。

  • 第六条从事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的,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从事编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第七条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编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应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经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编制地籍和房产地籍图,由市(地)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在地图上绘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 第十一条使用他人地图编制或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或订立合同。

    测绘单位需进行地图数字化的,应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订立合同。

  • 第十二条地图编制完成后,应将试制样图一式二份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直单位编制地图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对审核合格的,发给福建省地图审查登记号。

  • 第十三条编制地图应注明下列内容,但广告、商标、展览、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图除外:

    (一)编制者、编制单位名称;

    (二)底图的来源,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

    (三)地图上国界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资料及来源;

    (四)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号。

  • 第三章地图的出版管理
  • 第十四条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地籍图、房产地籍图、全省性地图(册、集),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其他出版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出版分工范围,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

  • 第十五条本省出版社出版外省地图的,应持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号等有关文件材料,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乡土教材中的地图和乡土教材配套的地图、地图册,必须将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发行。
  • 第十七条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出版社不得以协作出版、资助出版等名义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地图;不得以分社或发行部等名义在本省从事地图出版活动。

  • 第十八条出版、展示未公开出版的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在印刷或展示前15天报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九条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销售。

    未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 第二十条地图出版单位应在地图出版发行前,将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印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无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
  • 第四章罚则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地图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规定而出版地图的;

    (二)未取得地图审查登记号编制出版地图的;

    (三)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的;

    (四)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出版外省地图的;

    (五)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展示未公开出版的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许可证,擅自公开出版刊登广告的地图的;

    (二)在未公开出版的地图上刊登广告的。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