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市、地文化局、西安市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我厅已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订。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25号),本《细则》已列入省政府98年立法调研项目,现将《陕西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以促进本《细则》的不断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三)审批、办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有固定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二)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规章。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申请单位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所在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七)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经营管理规章。
(一)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具有必要的视听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单位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地址和经济性质;
(--)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五)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六)经营管理规章。
(一)有固定的放映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有完备的放映设备;
(三)启动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农村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条件可由当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单位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所在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六)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规章。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它内容的。
(一)没有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三)非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
(四)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
(六)自行翻录、复制的。
(一)享有法律保护、合法经营的权利;
(二)有权拒绝非音像管理部门和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三)有权拒绝不符合程序的检查;
(四)对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五)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一)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走私等非法音像制品;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接受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五)依法按时交纳税款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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