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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更新时间:2015.11.20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法律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4.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2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4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4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