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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