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由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盛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企业住所和仓储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除出版物总发行和批发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企业住所和仓储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零售经营场所。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它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企业住所和仓储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所属门店名单及房产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主要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八)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申请人获得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领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30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它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备案。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应具有固定的住场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应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物发行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许可证。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一)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及总发行、批发单位进货;
(二)不得擅自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三)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变造,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处罚。
(一)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二)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的;
(三)按本条例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四)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的;
(六)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八)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进行处罚。
对未通过年度核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缓期登记。
(一)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二)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的;
(三)按本条例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四)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的;
(六)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八)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进行处罚。
对未通过年度核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缓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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