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新闻出版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2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bgl@chinalaw.gov.cn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将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网络出版单位等。”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发展。”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将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其中,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将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增加七条,第五十三条为:“出版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负责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及进口单位实施年度核验;(三)负责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管;(四)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增加第五十四条为:“国家对出版活动实行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增加第五十五条为:“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奖惩制度。”
增加第五十六条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增加第五十六条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增加第五十七条为:“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出版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
增加第五十八条为:“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活动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核验。”
将第四项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增加四项,分别为:“(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6个月的;(七)出版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出版物发行单位、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九)出版物质量不合格的。”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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