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4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下称“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出质的著作权为多个权利人共同享有的,出质人可选定代表申请登记。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三)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著作权为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的,提交共有人书面协议;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著作权进行过评估,质权人要求评估,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还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涉及的作品信息;
(三)出质权利的内容;
(四)质权登记号;
(五)登记日期。
登记证书上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著作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著作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第四章登记的变更、撤销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出具新的证书。
登记机构于受理撤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撤销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撤销登记通知书。
(一)发现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撤销的;
(三)登记机构依法认定属于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一)质权合同履行完毕;
(二)质权人放弃质权;
(三)质权实现;
(四)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登记办理的情况;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变更、撤销情况;
(六)登记注销情况;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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