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2010年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4日下午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对著作权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版权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作品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作品登记制度较为复杂,涉及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问题,目前只是有关部门颁布的试行办法,待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后法律再作出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既要体现国家依法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也要符合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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