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1
现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5月20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一)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