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由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2/3。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
(三)电影放映设施的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
(五)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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