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8〕1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8〕37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现对《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战略重点
(一)加强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工作。
1.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国家新型产业基地。重点培育扶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以沈阳、大连为核心的数控机床生产基地;以鞍本钢集团为主体的中国北方精品钢基地;以中华牌轿车为品牌标志的汽车工业产业群;以抚顺为基地的我国北方重要石化基地;将辽阳建成全国重要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形成以大连、营口和葫芦岛船舶重工集团为主体,盘锦、丹东地方造船为两翼的环渤海造船产业带;以阜新、铁岭和沈阳农业高新区为主体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以沈阳、大连、鞍山等高新技术园区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群等。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集群化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努力推动我省发展战略的驱动力从资源优势、比较优势向知识产权优势转变,使知识产权成为我省企业、产业、区域发展的新动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2.大力推进以大连为龙头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区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重点培育信息产业、软件和创意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造船工业、石油化工、海洋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服装家具以及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自主出口名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比重显著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完成各自任务)
3.着力培育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区域建设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知名品牌。以做强装备制造业和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促进数控机床、装备制造、钢铁冶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创意产业、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与现代中药,以及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开发与拥有,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依靠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完成各自任务)
4.扶持辽西北地区着力培育发展一批有地区经济特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针对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倾斜与扶持政策,促进该区域光伏产业、石油化工、建材工业、钢铁冶金、造船工业、装备制造及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厅、省海洋渔业厅负责,锦州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完成各自任务)
5.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坚持以工业化为主导、城镇化为支撑、农业现代化为基础,加大县域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力度,使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支撑。通过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的开展,形成全省若干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县域经济区和产业集群,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指导和推动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各种特色园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孵化、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引领和带动,促进全省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在自主创新中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政策与制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打造成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产出的密集区、转化运用的集聚区、保护管理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7.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8.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国家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文化厅、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10.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省编委办负责)
11.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估和跟踪分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2.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予以指导和监督,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3.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定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特别要加强重点出口企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援助工作。(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5.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与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6.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运用各种政策和经济手段,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和扶持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和信息产业等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8.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省科协、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文化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9.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完善政府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2.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培育更多的自主出口名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省外经贸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通过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权利人自救等各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4.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司法和行政惩处力度。(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地区间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协作与协调,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经过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两条途径,省、市、县三级分工明确,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运作的全方位、多功能的保护机制,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2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关于专项任务
(一)专利。
27.以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为契机,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产业基地为目标,以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为产业重点,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和以大连为龙头的辽宁沿海经济带为重点区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优势领域和支柱产业形成一批核心发明专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8.通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幅度提升全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例,增强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9.加强产业的专利布局。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和医药、信息产业、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做强我省的装备制造业,支撑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我省产业发展由产品“制造”向知识产权“创造”转变,把我省建设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国家新型产业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0.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技术领域的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负责)
31.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落实专利“奖酬金”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加强对我省优势产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研究。(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省政府研究室负责)
33.建立对我省优势产业、重大项目的专利预警机制,指导行业和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专利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4.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商标。
35.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好商标创育的“四个结合”,即:发展本省品牌与引进外来品牌相结合,开发自主品牌与嫁接合资品牌相结合,培育新兴品牌与振兴老品牌相结合,推进先进制造业与发展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加强商号和商业老字号的保护。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鼓励我省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创造自主出口名牌,参与国际竞争。(省工商局牵头,省服务业委、省质监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36.实施商标富农工程,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我省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我省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7.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工商局负责)
(三)版权。
38.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创意产业、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发展并做强我省版权产业,形成版权产业集群。(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9.支持具有我省鲜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40.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积极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省版权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41.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遏制盗版现象。(省版权局负责)
42.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省版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商业秘密。
43.积极研究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性法规与办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实现商业秘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植物新品种。
44.建立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扶持与资助政策,扶持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全省农业科研人员、单位积极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将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5.合理调节全省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全省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46.建立和完善我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我省的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47.支持具备条件的我省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争创国家地理标志。(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48.制定政策,大力发展和扶持我省已取得地理标志的产品,支持其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厅负责)
49.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加强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将老字号传统建筑、老字号集中的商业街区纳入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做好保护工作。(省服务业委负责)
50.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医药产业做强做大。(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技艺优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省文化厅、省服务业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2.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我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有人,积极申请国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国防知识产权。
53.加强对我省军工企业、科研单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各环节,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深入贯彻落实“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关于战略措施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54.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5.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国(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6.引导和支持企业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产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57.建立政府知识产权奖励制度。设立政府知识产权专门奖项,对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专利金奖等知识产权项目的单位,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调剂解决。(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评为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和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评定为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各市政府、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推进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
59.实施知识产权“兴业强企”工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以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为重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激励政策与机制,优化企业知识产权资源配置。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和运用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补偿贸易、专利许可、专利联盟等方式获得我省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我省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负责)
60.加强对外贸出口企业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培育和管理。鼓励我省重点出口企业和行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一批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贸出口产品和自主出口名牌、国际知名品牌。(省外经贸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1.鼓励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向境外申请国外专利和PCT专利、向国外注册商标。鼓励我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海外投资、联营和特许经营,引导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输出和贸易,逐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商品出口比例,促进我省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62.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高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能力。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技术协作、共同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构建产学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联合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技术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作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资质评价、科研能力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取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运用情况纳入对教职员工、科研人员职务聘任、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知识产权在科研业绩中的比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3.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健全技术资料、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64.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完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资金援助。(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65.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已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的企业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其做大做强。在这些企业加快发展所需资金等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进一步放宽上述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对取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的企业免年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66.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的重要条件,将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状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验收和评奖的必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7.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服务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财政厅负责)
68.设立专项资助、扶持资金,积极支持专利申请与转化。各级政府应当筹措资金,支持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开发与转化。对技术先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的转化与产业化,各级政府应优先给予专项扶持与资助资金支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发展前景并能形成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用专利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要根据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和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转化与产业化发展情况,逐年有相应增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专利申请补助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行业、产业中的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申请国家专利;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申请外国专利等。各市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与专利技术转化资助资金,用于省扶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配套和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国外专利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6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项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贷款担保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快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
70.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知识产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71.支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支持司法机关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专家鉴定、专家顾问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执行能力。(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7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73.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知识产权执法条件,切实解决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短缺和执法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立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识产权、工商、版权、质监、公安、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省编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74.支持海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支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支持海关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我省口岸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75.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促进行业知识产权自律,妥善解决行业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探索建立行政管理、行业自律、企业维权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76.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和审查机制。支持和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7.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逐步建立起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包括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在内的科学、完整、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省编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78.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79.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生产经营、人才流动及资本运营的全过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0.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有效运转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网络,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技术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81.在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撑下,构建省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82.建设高质量的统一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实现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83.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处理能力。及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对我省产业技术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及时警示,制定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避免发生因知识产权权属和技术纠纷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经济、技术损失。(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84.加快发展社会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
85.完善和加强对全省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以及转化和运用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交易、诉讼等中介服务业。研究建立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86.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相应政策,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87.加强市场规范和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
8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
89.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办好在我省举办的各种知识产权交易展会,建立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造地区和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交易平台。构建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窗口、以中国(大连)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平台,以网上交易、其他技术产权交易和各市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全省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为辽宁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搭建平台,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省知识产权局、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负责)
90.培育和发展我省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91.建立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省、市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省编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2.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支持我省理工科和综合性高等学校创造条件,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教育、人事管理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根据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着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懂技术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93.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4.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95.进一步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在我省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专兼职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96.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等的宣传。把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纳入全省普法教育计划,把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列为科普等有关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97.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定并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启蒙和基础知识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开展大、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省教育厅负责)
(九)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98.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积极与国外知识产权界开展互访互训、学术交流、信息沟通、业务磋商,增加对国际经贸合作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掌握竞争主动权。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关于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99.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经费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政府研究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00.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调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省编委办、省政府研究室、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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