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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10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388号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0.12.0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三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由市政府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 第四条示范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第五条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及其增幅均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专利产品产值占单位产值的比例不低于70%,专利产品利税占单位利税的比例不低于70%;

    2.近两年单位著作权登记量及其增幅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版权及相关产业收入占单位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版权及相关产业利税占单位利税不低于70%;

    3.单位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重庆市著名商标2件以上,近两年拥有自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占本单位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4.以科研为主的高校或研究院所近两年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转化率达到50%以上。

  • 第六条设立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理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由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

    (三)中央在渝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推荐。

  •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眩
  •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分前10名的申报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评选结果的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经查实属通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并追缴奖励经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参与示范单位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评选规则和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评选区县(自治县)示范单位。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解释。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