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及其增幅均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专利产品产值占单位产值的比例不低于70%,专利产品利税占单位利税的比例不低于70%;
2.近两年单位著作权登记量及其增幅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版权及相关产业收入占单位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版权及相关产业利税占单位利税不低于70%;
3.单位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重庆市著名商标2件以上,近两年拥有自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占本单位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4.以科研为主的高校或研究院所近两年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转化率达到50%以上。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
(三)中央在渝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推荐。
参与示范单位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评选规则和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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