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测绘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2、摄影测量、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581240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5、重大测绘项目、涉外测绘项目和大型工程测绘项目;
6、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7、公开地图、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的编制、印刷。
(二)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一、二级控制测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项第三目规定项目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案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0.512525
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中、小型工程测绘项目。
(三)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盛行署、市管理项目以外的测绘项目。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其他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按前款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
(二)绘有国界线或省界线的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图、书刊插图和示意图;
(三)与境外出版商合作出版的地图。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出版、展示。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交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公开出版。
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
境外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成果,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份。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保密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批。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所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测量标志保护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一)拆卸、移动测量标志的觇标,在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设观望台、搭棚、拴牲畜或附着其他物品;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三)在距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五)在距测量标志3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线;
(六)移动、损毁地下标石;
(七)在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建造建筑或在附近建造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八)其他破坏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向保管人员出示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的面积。
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征用。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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