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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等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版联[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扫黄打非”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各地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版权局。
  三、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自觉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版权局
文化部
教育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