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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失效]

更新时间:2015.11.21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 权[1992]7号
【发布日期】:1992.01.17
【实施日期】:1992.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代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中美两国政府将于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通过各自的法律保护对方国民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同时根据备忘录第三条第三、六、七、九款,兹通知如下:
  1.自1992年3月17日或3月17日之后美国政府作出同样宣布之日起,美国国民的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的保护。
  2.受保护的美国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
  3.美国国民在中国所享著作权的内容及其受到的法律限制,与中国国民相同。
  4.美国国民的作品,凡未超过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给予保护。
  5.保护不适用于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发生的对美国作品的使用。
  6.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开始的对美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在前述日期之后可以继续进行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此种使用不无故损害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7.中国根据备忘录对美国作品的保护,至中国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后公约开始在中国生效时自行停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有关解释,由国家版权局负责。